
【案例】
2001年12月20日,西安某化工有限公司和四川某涂料厂在同一天就同一种涂料分别向**工商行政总局提出某商标注册申请。2002年1月8日,商标局依法书面通知两申请人在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2002年1月21日,西安化工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于1998年8月8日使用该商标的书面证据资料;2002年1月25日,四川涂料厂向商标局提交了其于1998年5月10起使用该商标的书面材料。2002年3月5日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涂料厂的某商标。驳回化工公司的申请,不予公告。
【法律解析】
本案涉及相同商标同时申请的先用权纠纷。商标权的取得,一般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前提。同时,我国《商标法》在一定条件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同时就相同或相似商标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化工公司和涂料厂同一天就相同的商标在同种商品(涂料)上使用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依法应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予以审查确定。由于涂料厂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先于化工厂使用该商标,故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是涂料厂使用在先的该商标。

